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2008年4月24日)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本次会议会期虽短,但议程安排很紧凑。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初次审议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批准了三个国际条约,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相信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我国南方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夺取了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重大胜利。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对抗灾救灾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十分关心灾后重建工作。根据代表们的意见,这次常委会会议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国务院、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再接再厉,继续做好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希望认真总结这次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经验,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的审议意见,涉及法律案的,请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对有关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涉及工作方面的,请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整理成《审议意见》,送有关方面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了今年乃至今后五年常委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原则。在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我又讲了几点意见。前不久召开的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2008年工作要点以及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请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上述工作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后,我和兆国同志抽时间与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了座谈,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充分交换了意见。从听下来的情况看,大会结束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抓得紧,大家进入角色快,工作热情高、干劲足,开局是好的。在座谈中,大家有几点共识。
一是,人大工作的政治性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今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而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更多地体现在立法工作上。在座的一些同志参与了上一届的立法工作,对此都深有体会。这里我要说的是,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是靠一个人来把握的。因为人大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不管是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还是委员,都是一人一票。所以,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靠大家共同来把握。
二是,人大要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这一点更多地体现在监督工作上。我国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这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三权鼎立"、相互掣肘有着本质区别。人大开展监督工作,不是和“一府两院”唱对台戏,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是,人大要为老百姓办实事。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是反映民意的地方,一定要为老百姓办实事。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我们人大就要关心。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实事。比如,超期羁押、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出口退税等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通过人大监督工作,使这些事关老百姓切实利益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老百姓对此是满意的。我们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推动有关方面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是,要调动好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现在各方面要求立法的积极性比较高,这是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的一种体现。但有的部门、有的同志希望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或在一个法律部门内形成自己的“母法”和“子法”。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环节很多,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要多在提高审议质量上下功夫。我们评价各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成效,不是看这个专门委员会起草了或搞了多少法,而是更要看立法调研深入不深入、主要问题抓得准不准、审议质量高不高。
五是,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项任务,就是在以前工作基础上确保到20 1 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围绕这一目标任务,我们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但有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针对这一情况,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了一项任务,这就是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使法律体系在形成的基础上尽快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这项工作,请法律委、法工委牵头,商有关方面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其他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作用。
现在我宣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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