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一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四)人事任免权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或决定任命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选举或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织国家机关,是使国家政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的重要途径,是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重要保障。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缺位的,可分别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人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以上4个方面的职权,是受人民委托、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推荐的重要干部人选经过法定程序决定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认真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作用,对于加强党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程序既是民主的运作形式,也是民主的保障。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党政机关有很大不同,人大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有关法律规定了常委会的
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决定重大问题,都关系到国家全局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都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以求充分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从启动到作出决定,始终贯穿着按照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至7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要求常委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代表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