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8月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认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加了对人大代表职业道德建设的约束性条款,明确规定代表应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这些新的约束性条款,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助于防止个别代表的不正当行为。他提出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原法第17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未对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曾经采用鼓掌通过、举手表决等方式。关于鼓掌通过,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曾予以否定,理由是这种表决方式容易“混乱耳目,使会众无所适从”。关于举手表决,1954年通过的组织法将其列为可供选择的表决方式,但现行选举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从“拍巴掌”、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以及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的更替,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草案应吸收这一文明成果,在第17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代表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以确保人大代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二,草案第4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中央9号文件明确要求代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这两项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建议草案吸收中央9号文件的实践成果。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每年至少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