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在草案二审稿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人居安全,应当加强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前符合用地要求。对此,在建设用地管理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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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对造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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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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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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