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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如何归类?

文/本刊记者 张维炜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6年第22期 08:29:56

    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伴随改革开放一路走来,规模不断壮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结果,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58万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为2.86万亿元。

    但是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这类经济主体面临着诸多尴尬:无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签订合同,无法申请、注册网站域名等。

    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活力,扭转这一窘境,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一审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动。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上述规定。

    记者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从新中国早期的人民公社变迁而来。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体制开始解体,农村改革实行政社分开,乡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逐步建立,由此形成了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格局。

    20152月,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如今,越来越多的地方成立了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

    但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缺少法律形态的准确定位,谁来订立合同,有无侵权问题,财产如何处置等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在民法总则中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草案二审稿的这一规定也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赞同。陈光国、刘振伟等委员纷纷表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是一项很大的制度创新,解决了广大农业农村工作者长期关注的大问题。

    同时,委员们又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归于哪一类?

    陈光国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经营性、公益性双重职能。尤其是按照法律授权代表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委会、村民小组还有乡村公共管理的职能,怎样区分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归为哪一类比较合适,需要加以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也一样,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营利性,但是作为服务主体对成员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别是农村出现的社区股份合作社,还有着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公益职能。”陈光国说,对于类似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情形,是否有必要确立“中间法人”的概念,建议加以研究。

    刘振伟委员也表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没有进行归类,今后将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不明确,易导致实践中的适用混乱。他注意到,草案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作社法人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意味着将来农民合作社法人治理可以遵循这部法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现在还没有法,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条例。”刘振伟认为,如果民法总则草案没有特殊法人和中间法人的分类考虑,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一般规定里把这个口子打开,可以为将来条例的出台做好衔接。”刘振伟说。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图为722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葵山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收鲜蚕茧。摄影/杨宗友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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