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规定
问:某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我办转报了《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应如何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两个法律条款的请示》,按照地方请求,现该省和某市的请示转呈你委,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有关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条款的适用条件作出解释。(某法制办公室 2005年4月12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05年8月17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05年8月17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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