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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

引入网络经营者实名认证制度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5月24日 14:38:40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记者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的特点,在草案中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

  展销会举办者要协助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上述规定中‘也可以’这种表述是含糊的。”吕祖善委员说,展销会是各地促进、拉动消费很重要的形式,展销会结束以后过了一两年,消费者说这个商品造成损害了,要展销会来赔偿,也没有道理。这种模糊的条款,带来的后果会很麻烦。

  为此,吕祖善建议改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追索赔偿”。

  交易平台应监控商品信息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一个新的业态,淘宝网的销售额甚至超过了沃尔玛。”方新委员说,草案已经对这个新业态给予了关注,对网上商品经营者的责任作了规定。但是网络购物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看到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购买商品,买到手后才可能发现与在网上看到的完全不一样。草案缺乏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的规定。

  方新说,在侵权责任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已经有了一些规定,可在本法中参照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

  方新认为,这种责任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或接到被侵权人投诉而未采取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若出现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应该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能任由虚假商品广告在网上泛滥。三是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网上商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实行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如果后者违反商品售后服务或者退换货规定,平台应该先行赔偿,并依照合同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总之,建议认真研究新业态的特点,明确经营者、消费者和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方新说。

  王万宾委员也提出,网络公司应该提供什么服务?服务中如果出现问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对消费者作什么样的赔偿?建议对此应专门研究,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严格审查经营者身份信息

  莫文秀委员说,草案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承担同等责任。网络平台的交易数量巨大,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一样的同等责任,有可能会对网络交易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

  “建议结合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引入网络经营者实名认证制度,向网络消费者提供网络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莫文秀建议,对网络交易作出单独规定:网络消费者向经过实名认证的网络经营者主张权利的,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补充责任;网络消费者向未经过实名认证的网络经营者主张权利的,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网络经营者追偿。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崇泉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为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严格审查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资质。网络交易平台应及时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并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交易信息记录。因网络交易平台的过错导致无法追究经营者责任致消费者损失的,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崇泉还建议增加规定:消费者向从事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经营者投诉虚假搜索页面的,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及时对虚假搜索页面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