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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
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0月26日 19:1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前提和保障,相关诉讼法作了规定,但诉前监督活动中尚缺乏明确规定,建议在组织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领导干部外,实践中还有其他人或者组织干预司法活动;还有的提出,追究干预司法活动或者过问案件情况的责任,需要有违法违纪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