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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0月26日 19:11: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书面审议,会后,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单位的领导同志提出了书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作了沟通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制度,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公民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出,按照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应当删去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的常委委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不够重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副检察长只能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这次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补充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幅度比较大,因而在审议中有的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是由常委会审议通过还是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需要研究、妥善处理。我们经认真研究后认为,1979年至今,常委会只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过一些小的修改。这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法律补充修改的内容较多,体例结构上需要有相应的安排,适宜采取修订的方式;同时,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看,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和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明确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这对于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