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苏泽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国防交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广西、浙江调研。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法制局反复沟通,共同研究,并就有关专门问题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国防交通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国防交通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一部国防交通法,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提升国防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式发展水平,服务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总结多年来国防交通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较好,建议本法尽快出台。法律委员会于7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草案第三条对国防交通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工作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精神。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编制国防交通规划的要求修改为“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二、关于国防交通管理体制。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草案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了战区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的职责。近日,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提出,目前军队体制编制正处于改革调整期间,相关机构职责尚不明确,为给改革留出空间,建议对战区的职责不单列一款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共同研究,建议删去第四款的规定,将军队有关机关的职责纳入第三款,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三、关于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文件均已明确规定了国家开展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在本法中应当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业就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落实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改革对国防交通工作的新要求,重点解决目前国防交通领域突出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这部法律,是必要的、适时的。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有的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依据立法法关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