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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喜庆:建议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资格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7月1日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审议时建议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资格,以便对接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陈喜庆委员认为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并提出两点具体的建议:

第一,建议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资格,以便对接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第20条规定“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建议做一些修改,加上一句话“前款所称募捐活动包括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主要理由是红十字会本身不是慈善组织,但红十字会的一些业务属于慈善范畴,在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具体活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红十字会法作为我国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慈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在慈善法当中对募捐行为分为两种,即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但在红十字会法中并没有明确红十字会募捐行为的具体类型,而且慈善法仅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有规定,红十字会不属于慈善组织也就不能依法申请公开募捐的牌照,也就不能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尽管这么多年来默认红十字会在实践中可以公开募捐,由于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加上红十字会不属于慈善组织,所以不修订相关法律将导致红十字会的募捐工作无法可依,影响资金募集工作和作用的发挥。因此建议明确在红十字会法中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资格,对接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第5条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建议在“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前增加“依法”两字,即依法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理由是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地方红十字会对口的业务主管单位有以监督指导的名义对红十字会工作过多干预的现象,甚至将红十字会直接纳入行政管理。监管是必要的,但是必须依法,防止不恰当的干预。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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