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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财产不得查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4-11-15   浏览字号:  

  
        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 吴兢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法院执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8种财产不得查封。

        执行适度:基本人权受保护
        依照《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其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有4种: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物品,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对被执行人有2种: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还有2种是:我国、我国政府及其部门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文件规定的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黄松有说,这样规定,符合执行适度的原则。
        什么是执行适度原则?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人格权、荣誉权等必须加以保护,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其及家庭的极度贫困,威胁其生计。
        黄松有说,从另一角度讲,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国家则必须对其提供救济,以保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这反而变成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了。
        执行适度的原则,目前已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法都在保障基本人权的精神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某些特殊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规定》的原草案中,“祭祀、礼拜用品”、“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不可缺少的基本生产资料”等也被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黄松有说,考虑到这几项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和操作,达不到规范执行的目的,因此予以删除了。

        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拍卖抵债
        衣服、家具、炊具等生活必需品不能被执行,那么,作为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能否被执行?
        黄松有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居住的房屋,本来不应当执行,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该房屋是不是其必需居住的。也许被执行人还有别的房屋,只是不为人所知。因此,《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仅限制被执行人对房屋的处分权,而允许其继续使用。
        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超过了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范围,可以通过“变通规定”来解决。

        合理变通: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对被执行人,法律要保障其基本生存权。那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利益又如何保护?
        黄松有说,强制执行应当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因此,新《规定》在明确家庭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必需居住的房屋不得拍卖、抵债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一变通规定,既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又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比如家具,黄松有说,虽然这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如果该家具用珍贵木材制作,价值很高,显然已超过了生活必需的限度。一律禁止执行,明显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其提供相同功用的代偿物或者相应价款后,对该家具采取执行措施。在适用变通规定时,应当注意维持被执行人简朴的生活水平,防止造成其严重的生活困难。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5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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