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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回应公众关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门槛、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定期告知单位和个人社保缴费情况……许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在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时有了回应。

    养老保险拟降低缴费“门槛”

    背景:按照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认为该做法不尽合理。

    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明确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义务

    背景: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草案: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增加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权利

    背景: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比较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内容比较少,应当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

    草案:草案三审稿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同时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望“统一”

    背景: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出台,要求2009年前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0年之前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适龄居民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社会保险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草案: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草案还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背景: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现在有些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建议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草案:草案三审稿将此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基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背景:常委会部分成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的属性,应当在社会保险法中作出规定。

    草案: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背景: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草案: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报记者 李有军 刘晓林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9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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