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朱永新委员说,关于邮政设施,第12条规定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是不是可以加上“高校”?因为大学的人口非常密集,有的甚至几万人,所以,应该作出规定。现在许多高校有不同的校区,有些校区没有邮政营业场所,大学师生的邮件要到总部或其他校区办理。而且每个大学都应该有自己的邮戳,因为有了邮政场所才有邮戳。任何大学都要比宾馆大得多,既然宾馆都有了,大学也应该有。所以,建议第12条加上“高校”。
严以新委员说,关于修订草案第11、12条。第11条谈到了配套的邮政设施,其权属问题应该明确。第12条也谈到了“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但信报箱的归属也不明确,一旦发生丢失信件,不知道哪个部门承担责任。建议在第11条后面加上一款“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管辖的邮政企业。”在第12条第2款建议改为“……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信报箱的所有权归属于管辖的邮政企业。在城镇居民小区的范围内可以由物业公司代管。”一旦发生事故的话,责任也就很明确了。另外,第12条是否需要规定得那么明确,包括“港口和宾馆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机场、火车站当然有邮政业务,现在港口已经没什么客运了,再规定上去是否合适?还有宾馆怎么界定?是不是一定要设置?以及“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建议把“逐步”去掉,就应该写“设置”,法律上一规定“逐步”,拖个五年、十年都有可能了,而农村地区更有必要设置邮政营业场所。
金硕仁委员说,建议在邮政法修订草案里明确邮政企业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责权利问题,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政府或相关部门在特定的工作上,应当给予邮政企业必要的行政支持。邮政企业是代表国家开展人民群众日常邮政服务的重要公用性企业,它的地位很重要。修订草案第二章第11条、第12条规定了邮政企业邮政设施建设的要求,比如纳入规划,配套邮政设施建设,设置营业场所,建设信箱等。但是没有明确责任方的责任及其违反规定后应当承担的后果。建议邮政法修正草案明确上述工作的建设方、配合单位,并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来保证群众基本通信权利的实现,并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予以体现。同时,草案第二章第14条明确规定了在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地或邮件处理场所时,各级部门应根据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的要求做出妥善的安排。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划分及后果承担,使得规定的约束力较低。建议修订草案中明确邮政设施的定位,在邮件处理场地、营业网点的选址上,给予邮政企业适当权利,地方政府必须给予一定的支持,并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予以体现。另外,建议修订草案中增加在邮件的交通运输方面,给予邮政企业适当支持的内容。
陈佳贵委员说,邮政法修订草案第12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我同意增加“高校”。另外,后面再增加一句话“尚无条件建立邮政场所的地方,应该采取设立流动邮政车等方式来满足邮政服务的需要。”因为,我在国外进修的时候,去了一些大学,有些大学没有固定的邮政所,但是每天邮政车都会开来,并规定了服务时间,服务完后就开走了。既省地方又节约人力。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呢?上一届我参加了邮政法起草组的讨论,当时就讨论了一个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搞建设,没有建立邮政场所,邮政公司认为你不提供场所我就不提供邮政服务。为了避免这种扯皮现象,也为了降低成本,我建议增加这条。
范徐丽泰委员说,提点建议。第12条第3款与第67条都提到,邮政设施要撤销的时候,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我相信这可能是现行的方法,告诉邮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了。但是设施为什么要撤销呢?可能是需求不大、重复设置了,这要有一个道理,是应该告知管理部门,还是应该向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批准?我认为目前的运行方式并不是一个很科学化的做法。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想对邮政法修订草案提几点建议。第一,支持邮政服务的设施建设,将报刊亭建设作为邮政便利服务工程,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一。第二,加强邮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将邮政信报箱建设成为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内容,与新建居民住宅楼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三,加强农村地区邮政通信建设,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要建立村邮站,指定专人负责,并由政府支付一定补贴,将村邮站的建设纳入新农村硬件建设范畴,以解决农村邮政投递的深度和邮件报刊妥投的问题。另外,第11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邮政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必要的”三个字应该去掉。邮政企业,特别是县域农村的邮政企业,设施方面的压力是很大的。第12条第二款“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我认为把后面有几个“应当”去掉,第14条“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做出妥善安排。”这里要强化法律的力度,不要“妥善”,就是“做出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做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