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朝克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议案第0048号),建议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指令性立法计划。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由民族委员会审议。接到该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审议意见。
民族委员会认为,目前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全面、统一地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条件尚不成熟,暂不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
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认真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总结贯彻、实施中的经验,对有关法规和政策加以补充和完善;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行条例。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既坚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权利的原则,又要遵循语言文字发展的规律,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时代进步,有利于各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以上意见,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