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王飞樊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许多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因国有企业领导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问题非常关注。
不少委员认为,在国有企业改制、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等各种渠道上,草案就如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讲得比较充分。但是对因国有企业管理者因投资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企业长期亏损,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却较少涉及。
蔡昉委员说,因错误决策、长期经营不善等造成企业长期亏损,实际上国有资产在这方面的损失也是惊人的。难点在于这样的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无法区分是恶意的还是因为决策失误或外部因素造成的。应该把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事后的任命挂钩,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这个企业犯了决策性错误,可以换一家企业继续当老总,或者换一个行业。建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错误决策等原因造成国家出资企业重大经营损失的,不宜再得到任命或建议担任同一类职务。
虞云耀委员说,草案对企业管理者奖惩、薪酬做了一些规定。现在一些企业,往往是由于管理者决策不善造成了资产流失,本法没有对这样的企业管理者的处理办法进行规定。建议增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因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管理者应当及时作出免职或者建议免职的决定”的内容。
此外,一些委员对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也提出了意见。
黄丽满委员说,现在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是全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二级公司的负责人的工资都是由他们自己来定,普遍高于他的顶头上司,而且幅度还很大,这是否合理?能不能控制它的管理成本?如果管理成本不控制,那么将来企业都会存在潜在危机。
程贻举委员说,关于企业管理者的薪酬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大。到国有企业当个监事或者高级管理者,起码年薪几十万、上百万,企业管理者的薪酬不仅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