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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5年3月1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3月9日上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在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赞成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修改为“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有的代表提出,专题询问是实践中代表参与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执法检查”后增加“专题询问”。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有的代表提出,政府所属部门也应当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有的代表建议,增加乡镇人大宣传人大代表履职事迹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增加 “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3月12日。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对未吸收的意见,向有关代表作了解释说明。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