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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改: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博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期  浏览字号:
  “通过!”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法于2018年审议通过,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实施以来,党中央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介绍,修改监察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监察法,遵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科学修法等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五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监察法新增监察“再派出”制度,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国家监委派驻垂管系统中央一级单位的监察机构可以向其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有利于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破解垂管系统监察监督的瓶颈问题,增强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
  在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方面,修改后的监察法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增加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措施,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修改后的监察法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规定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突出审理对调查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对此,修改后的监察法从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等方面作出规定。
  例如,在总则中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进一步突出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暴力取证。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彰显依法全面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并对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切实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专门增加关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增加规定禁闭措施,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修改监察法,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对推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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