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首先是“职务”
许士光
长期以来,不少人(包括有的人大代表本人),对人大代表是“职务”始终认识不清,一些人把人大代表仅仅看成是一种荣誉,而较少看成是一种职务。因此,有的人大代表职务意识不强,执行代表职务不到位;而一些组织和个人则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不理解,认为是找麻烦、添乱子,这些都或多或少影响了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职务”是非常明确的。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法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在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规里,把代表称作“职务”的条款很多,尤以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法为最。代表法共6章44条,其中有两章(第四、五章)是专门为代表执行职务或停止执行职务设立的,有8条、19处(包括目录、条章)提到了“代表执行职务”问题,有的条款提及“代表执行职务”多达5处。比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参加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和提供服务;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可见,代表是一种职务,是法律明文规定和确定的。那种看轻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的认识,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和代表作用的发挥;认为代表“执行职务”是“多管闲事”而极力加以阻拦的做法,更是与法律相悖的。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人民赋予的。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一条包含了“人大代表职务”由人民赋予的四层意思:①各级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选举程序,由选民选举产生,派往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他们的“职务”具备法定性。②人大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他们代表人民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依法行使的各项职权,具有权威性。③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他们所代表的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原则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作为人大代表个人,未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无权行使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具有严肃性。人大代表的职务是人民赋予的,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职责规定的。人大代表既是群众的示范者,又是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代言人。从人大代表肩负的重任看,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具有“三个作用”、享有“十项权利”。在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时,具有参与决策的作用;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中,具有监督作用;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具有桥梁纽带作用。同时,法律还赋予了人大代表审议表决权、选举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质询和询问权、提议组织和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视察权、言论和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列席有关会议权等。人大代表的这些作用和权利,既是法律所定,又是“职务”所系。人大代表只有认真执行职务,切实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不负法律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的“职务”不是哪个人恩赐的,而是法定的;不是由谁任命的,而是人民赋予的;不是虚设的,而是有责任的。因此,各级人大代表要切实履行好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加有声有色。
来源:《法制日报》2003年4月8日
中国人大网2003年4月8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法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在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规里,把代表称作“职务”的条款很多,尤以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法为最。代表法共6章44条,其中有两章(第四、五章)是专门为代表执行职务或停止执行职务设立的,有8条、19处(包括目录、条章)提到了“代表执行职务”问题,有的条款提及“代表执行职务”多达5处。比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参加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和提供服务;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可见,代表是一种职务,是法律明文规定和确定的。那种看轻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的认识,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和代表作用的发挥;认为代表“执行职务”是“多管闲事”而极力加以阻拦的做法,更是与法律相悖的。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人民赋予的。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一条包含了“人大代表职务”由人民赋予的四层意思:①各级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选举程序,由选民选举产生,派往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他们的“职务”具备法定性。②人大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他们代表人民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依法行使的各项职权,具有权威性。③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他们所代表的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原则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作为人大代表个人,未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无权行使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具有严肃性。人大代表的职务是人民赋予的,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职责规定的。人大代表既是群众的示范者,又是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代言人。从人大代表肩负的重任看,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具有“三个作用”、享有“十项权利”。在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时,具有参与决策的作用;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中,具有监督作用;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具有桥梁纽带作用。同时,法律还赋予了人大代表审议表决权、选举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质询和询问权、提议组织和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视察权、言论和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列席有关会议权等。人大代表的这些作用和权利,既是法律所定,又是“职务”所系。人大代表只有认真执行职务,切实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不负法律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的“职务”不是哪个人恩赐的,而是法定的;不是由谁任命的,而是人民赋予的;不是虚设的,而是有责任的。因此,各级人大代表要切实履行好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加有声有色。
来源:《法制日报》2003年4月8日
中国人大网2003年4月8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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