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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3月06日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03月05日

中国人大越来越透明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3月4日上午11时,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在这里如期举行。

  能容纳数百人的发布厅早已座无虚席。在一片镁光灯闪烁中,全国人大三级新闻发言人,同时出现在中外记者面前。

  中间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姜恩柱;左侧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李连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阚珂。

  没有外交辞令,没有无可奉告。新闻发言人思路敏捷,侃侃而谈。中外记者不虚此行,在这里找到了新闻的“富矿”。

  香港记者:记者会上记者都是“托儿”是传言

  一年前,同样是3月4日,同样在这个新闻发布厅,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正在举行。

  身体瘦削、戴着一副眼镜的香港女学生陈慧玲,作为香港《文汇报》记者,幸运地获得了最后一个提问权。

  有媒体生动地记录下了这一刻:“记者会接近尾声,大部分没有得到提问机会的记者已经失望,有香港记者开始收拾材料,准备离席。就在此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李连宁提出:‘我们把最后一个问题留给港澳记者吧。’立即有很多港澳记者举手要求提问。阚珂的手指向坐在中间的记者:‘请中间第六排第四位戴眼镜穿黑衣的女士提问。’听到点名,陈慧玲虽然有点儿难以置信,但很快站了起来。她用略带紧张的语气问了一个香港民众普遍关注的关于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的问题。”

  正是这个问题,让这位还是大三学生、此次代表《文汇报》赴两会采访的记者明白:“两会上的记者会,并非如外界所言,问题完全‘预制’,记者都是‘托儿’。”

  这位学生记者不知道的是,为保障群众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所做的大量幕后工作。

  早在2005年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就通过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对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主要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也正是这一办法,确定了

全国人大三级新闻发言人制度。

  阚珂今天在新闻发布会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此时,对一年前的那场新闻发布会,他仍然记忆犹新。

  “那也是我第一次参加全国人大会议新闻报道的服务工作。”阚珂在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负责点提问的记者。“这场新闻发布会之前,我们有个考虑,会上点的记者要考虑到内地、港澳、台湾和外国记者。在现场点记者的时候,香港、澳门记者坐得比较靠后,我又不太熟悉。新闻发布会快结束了,还没有点到港澳记者。我想,如果这场新闻发布会港澳记者不提问的话,会有一点小的缺憾。”

  随着李连宁副秘书长“把最后一个提问的机会留给港澳记者”的话语,去年全国人大会议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新闻局局长:不要对记者说无可奉告

  两会记者会,问题不“预制”,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透明,以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的一个很小的具体事例。去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许多敏锐的记者都强烈地感受到了新闻服务工作实实在在的变化:一、代表团团组会议开放场次增加。往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般开放六七次团组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放了35次团组会议。二、现场直播场次增加。除按惯例现场直播开幕式和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外,首次现场直播了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三、首次制作新闻中心网页。在网页上能及时看到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等重要活动的日程安排,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集体采访、开放团组会议的预告,新闻中心各记者组和各代表团新闻联络员的联系方式等。四、首次提供代表提出议案情况的动态报道。以往,人大会议新闻中心仅在代表提出议案的第一天和提出议案截止日当天分别提供一次报道材料。去年,从3月4日代表提出议案的第一天到3月9日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的前一天,新闻中心连续6天及时向媒体提供当日代表提出议案情况的消息稿。

  正是这些实实在在的具体改进,“采访安排更加开放透明,报道组织更加民主和谐,记者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成为去年采访人大会议记者共同的感受。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结束后不久,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协会举办了一次地方人大新闻干部培训班。阚珂在会上讲的一句话,在会场内外都引起不小的反响。

  这句话是:“我们作为从事人大新闻工作的机关干部,不要对记者、不要对媒体说无可奉告。”

  有媒体把这句话“捅”了出去。阚珂很宽容:“各方面的反应都还不错。网上也有评价,说这是人大机关有信心的表现。”

  “我们现在在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都是有问必答,没有人说无可奉告。”阚珂践行着自己的承诺。

  新闻联络员:要24小时开手机

  “新闻大战、没有硝烟的战场”,这是媒体面对两会期间激烈的竞争,所作的生动描述。

  在今年这场新闻大战中,媒体会得到新闻主管部门怎样的服务?

  阚珂介绍,从去年10月,他们就开始研究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如何改进服务工作,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一是继续做好新闻中心的网页。今年新闻中心的网页2月4日就已开通。网页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比如采访会议的记者可以通过网上报名,这对外国记者,特别是临时从国外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非常方便。

  二是为各代表团的新闻联络员配备了专用手机电话卡。要求代表团新闻联络员24小时开机,以方便记者联系采访。

  三是首次在网上公布各代表团的驻地。这是五十多年来的第一次。

  四是将两会新闻中心设在西单。这里离主会场人民大会堂比较近,记者往来大会堂和新闻中心会方便一些;驻京的外国媒体一般都在北京长安街的东段,设在长安街沿线上记者来时交通便利。

  五是记者采访代表,可以请代表团的新闻联络员或者由新闻中心代为联系,也可以和代表本人联系。

  六是增加若干场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为记者提供更丰富的信息和更多的报道机会。

  七是除了继续把政府工作报告翻译成英、法、西、俄、日、德六种文字外,还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翻译成英、法、西、俄、日五种文字。今年还要首次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翻译成英文,物权法草案的说明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说明也要翻译成英文。这些都是为了方便记者报道。

  “从人大方面来讲,媒体是人大和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重要桥梁,”阚珂说,“人大的情况要通过媒体传达给社会,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也要通过媒体反映给人大。我们为新闻媒体宣传人大制度、报道人大工作、向人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也是在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服务。”

  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就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举行听证会;就物权法草案重要问题举行论证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越来越开放、越来越透明。

  有专家对此评价:人大工作的这种开放、透明,有利于加强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制日报北京3月4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2007年3月5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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