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场反腐: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文/刘绪义
中国古代的贪污腐败问题与选官制度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作为选官制度的关键一环,科举自诞生之后,腐败弊案也是花样百出,考官与考生既斗智斗勇,又沆瀣一气,礼义廉耻丧失殆尽。一边是各种禁令监管制度严之又严,一边是科场腐败层出不穷。
科举,考的不只是学问
功夫在书外,这句话形容科举也不为过。自有科举以后,各种腐败现象就如影随形,举例来说:
权力干预,世族把持。隋唐时期,科举制度尚不完备,裙带风、关系网、行贿受贿的现象非常严重,“权臣执政,公然交贿,科策差除,各有等差”,在权势者的干预下,贵戚子弟每每可以轻易及第。柳宗元曾颇有感慨地说:“仆在京师,凡九年于今,其间得意者,二百六十人,其果以文克者,十不能一二。”八成以上的及第者不是靠才学,而是靠关系。
据《唐语林·企羡》记载,世族河北范阳卢氏,从唐德宗兴元元年(784年)到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年)的90年间,116人中进士。而唐每年取士不过30人。可见唐代世族把持科举的严重性。大中十四年,裴坦典举,录取30人,包括前宰相裴休之子裴弘,魏扶之子魏当,令狐绹之子令狐滈,前户部尚书郑舒之孙郑义则,“皆以门阀取之,唯陈河一人,孤贫负艺,第于榜末”。唐后期,充斥于士子当中的亦是一片污浊空气,“取士不问行艺,但勤于请竭”,士子专在关系上做文章,徘徊于达官门下,求他们哀怜赏识,拔之于泥途。
贿买盛行。既然权力可以干预科举,贿赂科举考试相关官员以买通关节,就是最方便、最可靠的办法。唐代科举,允许考生事先将自己的诗、文写在卷轴上送主考官阅读,称之为“行卷”。部分士人便将别人的作品稍作修改窃为己用。有些士人通过行卷的方式,竭力攀附权贵,或由此建立师生关系来博取功名。行卷的存在,为考生贿买考官创造了条件。只要愿意付出足够的银两,考生便可在参加科举考试之前得到相关考题,或是能够得到考官的指导,甚至可以修改答卷。
夹带舞弊。唐代科举有常科、制科,考试的主要内容是“贴经”和“墨义”。所谓“贴经”,就是考官随意选出儒学经典中的一些段落,用纸条将其中的数字或句子粘贴覆盖住,让考生背出来,相当于今天的默写;而“墨义”就是考官从过去的经典中任意选出一些句子,让考生写出相应句子的上下文或历代著名学者的注疏,相当于填空。这都容易发生夹带、传递等作弊行为。
南京“江南贡院”历史陈列馆中收藏有清代考生作弊夹带《增广四书备旨》。此书为线装本,七十页正文,薄如蝉翼。书长六点五厘米,其版面仅为普通线装书的十四分之一。书虽小,内容却包括《大学》《中庸》《论语》三部书的全部内容和宋代大儒的详尽注释。书中每页千余个老仿宋字,虽然字字如蚂蚁头,然而一笔一画清晰无比,绝无模糊不清的文字。这本奇书就是主人从他的祖先千层粉底“文士靴”后跟里面无意发现的。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山西学政查获临晋、永济、琦氏等6县童生17人夹带文字。
泄题和替考。考官将考题泄露给亲信,考生寻找枪手冒名顶替。晚唐温庭筠就是以代试出名,时人称之为“救人”。虽然唐代法令中泄题与代试都被严令禁止,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惩罚,如“董思恭,为考功郎举事,坐顶泄问目,配流岭表而死”,但泄题、代试的依然很多。清代,五两银子的中介费即可找到枪手替考。
请托和贿藏。请托是唐代科举考试中一种极为普遍和恶劣的腐败风气。请托的手段多种多样,“贵者以势托,富者以财托,亲故者以情托”,如韩愈荐程昔范。贿藏,就是预先买通相关人员,将作弊工具提前放到考场,等到考试时再直接利用,逃避进场时检查关防。有的不肖士子,甚至提前到修理贡院时,将细书怀挟文字,或用油纸包裹,或用竹筒盛贮,贿通各项工匠,于修理号舍时,或藏入屋瓦,或埋置墙土,暗记标记,于入场后收取。到考场内,通过考务、杂役作弊,抄写完毕后,让杂役将作弊资料带走。
制度,度的不只是公平
回顾1300多年的科举史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从制度上防范科举腐败,采取过以下措施:
一是资格审查制度。朝廷派专员加强对资格审查官员的监督,对来自各地参加科举考试士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选拔出符合条件的士人顺利进京应考,有效防止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是增加殿试制度。由于录取权掌握在主考官个人手中,唐代的进士大都是考官的门生,主考官与考生之间结成座主、门生关系,既不利于加强皇权,又极易助长贪污腐败之风。为避免公正性和权威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唐朝增加了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甚至亲自监考,宋太祖时即将天子亲临殿试立为定制。殿试制度的确立,对于消除主考官与考生结成私人关系的腐败之风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实行别试制度。别试就是回避。如果考生与考官有亲属关系,必须另置考场另派考官考试,被称之为“别试”(“别头试”),地方长官的亲属都必须参加别试。这一制度在唐开元年间即开始实行。到了宋代,凡任知贡举者如有亲属参加科举,均在回避之列。
据《唐语林》记载:令狐滈仅仅在其父任宰相期间拔解,就被谏官怀疑营私舞弊,原因就是现任宰相的亲属参加科举考试时,宰相应该在回避之列。宋代还明确规定了省试中别试回避的亲属范围。南宋回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淳熙五年(1178),“诏敕令所将贡院帘外誊录、对读、封弥、监门等官避亲,修入省试条法”。宋代对权贵子弟的监管也颇为严格,宋真宗时规定:“礼部所试合格举人有权要亲族者,具名以闻。”
四是实行锁院制度。为了防止考试沦为形式,宋代不设固定的知贡举官,主试官由朝廷临时任命,同时又增设权同知贡举若干人,以分散事权。但请托仍然难以避免。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锁院制度。一经任命为知贡举的官员必须入贡院锁宿,称为“锁院”。时间大约是50天左右,与外界隔离,以防止漏题,并避免请托。
五是糊名和誊录制度。“糊名”,也叫封弥或弥封,在考试之后将试卷密封起来,使评卷人不知道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等情况,以保证录取的公正性。糊名之法始见于唐代的制科,北宋形成定制。但弥封之后,考官还能根据考生的笔迹或事先所商定的暗记作弊。因此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开始在殿试中实行誊录法。就是将试卷抄写一遍,真卷送交弥封官存档。草卷送交考官评阅。景德四年正式成为制度。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专门设置誊录院,将誊录制推行到各级考试中。清朝还增加复试,磨勘试卷等做法。
严惩,惩的不只是贪心
科举被视为国家抡才大典,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每逢乡试、会试之年,皇帝亲自颁谕,任命和宣布各省乡试正副考官以及会试的正副总裁、同考官和殿试读卷官。若有违犯科场规定,不管是谁,都严惩不贷。
清世祖顺治十四年(1667年)顺天乡试发生舞弊事件,考官李振邺、张我朴接受贿赂,录取了两名行贿的举人,被揭露后,考官、行贿者全部处斩,家产没收,家人戍边。同年发生的江南乡试舞弊案被揭发,主考官方猷等同案犯19人被处死刑。在咸丰八年(1858年)顺天乡试中,主考官大学士柏葰甚至因营私舞弊而被处死。清代严惩科场舞弊者的做法对于维护文官考试的法纪,杜绝选拔官吏时主政者凭主观意志任人唯亲、买官卖官无疑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古代科举对枪手替考的情况大多苛以重罚。如清末著名的平龄舞弊丑闻曝出后,受到惩处的官员有91人,其中斩决者5人,遣戍者10人、革职者7人、降级调用者16人,罚俸一年者38人,被罚停止参加会试或革去举人者13人,死于狱中者2人。平龄死于狱中。大学士柏葰被杀,成为清代,也是中国科举史上因作弊而被处决的职位最高的官员。副主考官程庭桂革职遣戍,后死于新疆。另一名副主考官、侍郎朱凤标对于柏氏、程氏舞弊事并不知情,也因“闱中并未查询,出场后又不即行参奏”,“知情徇隐,止于失察,从宽即行革职”,直到十年后才“东山再起”。
顺治二年清政府第一次开科考试时就规定,考生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枷号,即戴枷示众。搜检员役知情容隐者同罪。请人代笔及受请托之人,均枷示问罪。考场工作人员代为传递者,由监临官从严处理,并规定入场只许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以防夹带,以便搜检。
贿赂考官处分同样相当严厉。1892年浙江乡试发生了周福清舞弊案。周氏即鲁迅的祖父,因贿赂考官,被考官举发,革职逮问,处以斩罪。后因慈禧太后六旬万寿庆典“恩赦”,改为斩监候,才幸免一死,周家从此家道败落。
在对考卷判题监管上,清代科举考试要求,无论乡试、会试,在考策论、制义时,必须按规定经籍注释答题,否则将被判为不合格。如果考官执意不遵,那么将要被追究责任,甚至遭到处分。此外,阅卷草率、泄露考试内情,同样会受到处分。
清朝科场规定,严禁士子攀附考官,串通舞弊。凡违禁者,行贿之考生及父兄,受贿之考官,一并治罪,处以极刑。为了防止考生利用师生关系打通关节,严禁考官和士子称师生。一切读卷、阅卷、考试等,主考、同考考官要汇集一堂共同校阅、商定,“永决党朋之根”。康熙三十九年规定,凡主考官有交通嘱托,贿卖关节,按律从重治罪。雍正元年改为处斩,还规定,落第之人可揭发考官不公。
然而,无论是制度防范还是严厉打击,科举腐败都并未绝迹。这样看来,真正要有效防治科举腐败,还必须在全社会营造出一种知耻求真的好学之风。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