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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岭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新修订的法律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现行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过部分修改。这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对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矿业领域改革,助力找矿突破、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都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更高要求,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作了全面修订,由原来的7章53条修改为8章8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庄晓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充分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聚焦矿产资源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对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意义重大。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矿业发展的政策保障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主要矿产品产量和消费量居世界前列,已发现矿产173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163种,品种齐全、总量丰富,已形成全球最完整的资源勘查、采选、冶炼、加工、应用产业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要求,制定矿业权出让制度、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等改革举措。修改矿产资源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2024年6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2024年11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进一步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完善政策、方针和制度机制保障。庄晓泳表示,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方面,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的监督检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加强政策支持,规定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明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对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提出要求;明确鼓励、支持矿产资源领域的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
落实改革决策部署,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
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决策部署,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着力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和治理现代化,充分吸收改革成果,总结实践成功经验。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2017年,我国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优化矿业权出让方式,明确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完善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此外,法律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要求保障矿业权出让工作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相适应;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强调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特点,有利于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明确矿业权的内容、期限、续期、收回补偿等,完善矿业权登记制度。
在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庄晓泳介绍,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矿业权人、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将编制勘查、开采方案作为取得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二是强化监管抓手,规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三是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共伴生矿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是维护勘查开采活动秩序,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设施。五是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明确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勘查矿产资源、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以按照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议题之一。回望矿业发展历史,过去由于管理粗放、理念落后,一些地方“边开发、边破坏”、“先破坏、后治理”,引发了植被破坏、环境污染、地面塌陷、土壤退化等诸多问题,使矿产资源开发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
近年来,为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庄晓泳表示,新修订的法律贯彻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决摒弃“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一是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明确勘查开采工艺、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较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二是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三是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主要措施、重点工作等,明确不同类型矿区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四是严格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规定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并分区、分期验收。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体系对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体系、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方面,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增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一方面,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对采矿权人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重要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并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此外,为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有效实施,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措施,并加大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