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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草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明确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原子能事业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原子能事业和涉核领域法律体系建设,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10多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月23日,原子能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条,明确了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规定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规定原子能科技与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
  草案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草案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草案明确原子能研发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草案还明确国家加强原子能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加强原子能领域科学技术规划计划的衔接。此外,草案突出原子能利用,支持在工业、农业等领域和平利用原子能,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应用和核技术应用,坚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为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草案明确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信息公开和与公众沟通的要求。明确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并对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对应当遵守的辐射防护、核安全保卫、核材料管制等义务,草案也作了明确要求。同时,对核事故应急作了专门规定,并明确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草案严格法律责任,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擅自从事核燃料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核安全保卫和核进口承诺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此外,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核损害责任制度。草案还与有关法律规定衔接,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赵晨熙)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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