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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对涉及机构职能调整的个别条款作一揽子修改
4月23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据了解,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机构改革涉及有关国务院部门职能优化调整,对3部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了一揽子修改。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科技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为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中的“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删除,“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将第十九条中的“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会同相关部门”;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部署,优化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明确其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划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不再保留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将科技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为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主体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张 璁)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