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
王世智
质询案,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质询。质询案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力。从各地多年实践来看,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很少,有时甚至没有。下面,就其成因及如何行使质询权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质询权闲置的主要因素
1、宣传不到位,不会行使。各级人大机关对现有法律中关于质询案的规定,宣传得不深不透,没有象行使议案、建议权那样,经常宣传,反复讲,使代表人人明白,导致许多代表对质询案的概念不了解,运作程序不熟悉,甚至有些代表根本不知道质询是怎么一回事。
2、认识不到位,不想行使。由于质询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刚性监督手段,人们对质询的认识有差异,不尽一致。一是人大不希望提质询案。这也是质询案往往难于由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的原因之一。有质询案,一怕捅漏子,二怕“家丑”外扬。其次是“一府两院”对当面质询,就是出他们的洋相。因为这些部门手中掌握着各种权力,听惯了甜言蜜语奉承话,听不得半句逆耳忠言批评话。质询须当面锣对面鼓地向受质询的单位提出责问,容易得罪人,而受质询的部门大多是掌握着人、财、物和审批等某项权力的实权单位,怕质询后关系弄僵,今后办事受刁难,因而不想轻易去捅这“马蜂窝”。
3、履职不到位,不愿行使。
由于现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大多数还是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负责人,他们不愿也可能提质询案。来自基层没有一官半职的人大代表,有的在大会分组审议工作报告等议案时,没有围绕审议议题发过一次言,没有领衔提出过一件建议。虽然对有些问题看在眼里,既是想行使质询权,可能也不会被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答复。因此,大多数代表只是抱着“开开会、举举手、拍拍手、画画圈”的态度“尽职尽责”算了。
二、掌握质询案的基本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质询案必须在本级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大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不能提出质询案。因为人大及常委会只有开会才能行使职权,也只有开会,代表及其常委会才能一起讨论提出质询案,被质询机关才能作出答复。
二是联名要求。《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不能单独提出质询,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三是对象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
四是质询要求。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即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哪个部门、法院或检察院提出,否则就无法确定应由谁负责答复;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即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没有明确的问题,被质询机关就无法答复。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的理由和情况,但也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具有法律和政策、事实依据。
三、注重质询案的有效运用
一是要敢于运用。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作为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认识人代会及常委会上对某些不满意的问题提出质询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珍惜人民赋予的职务及权力,勇于开展质询。在质询中,既要有勇气,又要有韧劲,凡是应该质询的问题,不仅要及时利用会议机会开展质询,而且要抓住不放,一追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二是善于运用。所谓善于运用,一要学习和掌握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质询。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有关质询的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开展质询,做到有理有据。二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突出质询重点。质询内容应是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着眼点要放在有关国家机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违反同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因工作失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和徇私枉法行为上。三要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讲求质询效果。在人代会或常委会召开之前,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普遍关心、集中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是什么,以选准质询的主题。(作者单位: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