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是“补选”还是“换届”
问:我区进行旗县级机构改革中,有的旗县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还没有到届,但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龄界限,要全部免掉职务。在旗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既然规定补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那么在选举办法中就可以规定主任、副主任都可以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与“换届”相同了,已不是“出缺”,应当按“换届”来对待,实行差额选举。我们的意见倾向于后者。妥否?请答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2年2月25日)
答:内蒙古自治区有的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年龄全部达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限,需要召开人大会议,选举新的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缺”,建议不按补选程序办理为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4月11日)
答:内蒙古自治区有的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年龄全部达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限,需要召开人大会议,选举新的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缺”,建议不按补选程序办理为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4月11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