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文物管理体制与“五纳入”措施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朱兵
(二)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上述文物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的发展相类似,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细化和规范的发展过程。1950年,文化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组织条例》(草案),其中规定所属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管理事宜,具体职责是(1)关于全国图书馆、博物馆之管理与指导事项;(2)关于文物之登记、收集、发掘研究与鉴定事项;(3)关于古代建筑、陵墓及有关革命文化史迹建筑之保护与修缮事项;(4)关于具有重大历史、文化、革命史迹价值之图书馆、博物馆之筹建与设置事项;(5)关于古物、图书出口之审定、管理与交换事项;(6)其他有关文物之管理事项。【注3】显然,这个规定只是一个粗略的规定,虽然有图书馆等事项交叉其中,但基本涵盖了文物工作的主要方面。其后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中,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也基本上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后,文物管理部门的任务不断加重,工作范围和职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88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三定方案》,明确将国家文物局的主要任务集中在文博事业及其相关工作上,从十多个方面规定了国家文物局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其规定之详细,具体,是前所未有的。这些规定包括:(1)研究、拟定文博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出或制定有关的法规、条例、制度和方法。(2)会同有关部门或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议名单;(3)组织、检查、指导全国文物普查、文物档案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落实工作,审定文博技术规范;(4)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全国重点考古发掘项目、考古发掘领队资格、一级文物的调拨、审核特许文物的出境等;(5)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文博工作的典型经验,推动基层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协助、监督各有关部门设置的博物馆的业务工作;(6)审批文物商店、文物出口鉴定组的设立和撤销,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设置的博物馆的业务工作;(7)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文物拣选工作和私人收藏文物的保护,考察了解流失海外的我国文物情况,通过接受捐赠、交换、收购等方式,逐步收回我国的珍贵文物;(8)调查研究全国文博干部情况和职称改革情况,提出管理建议或指导性意见、办法;(9)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文物失盗、破坏、投机倒把的大案要案;(10)管理文物事业经费,并通过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开展经营活动,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11)管理文博外事工作;(1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和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领导专业人才培训,搞好监察和审计工作;(13)组织联系国家文物委员会、国家文物鉴定文物委员会,以及其他咨询机构,指导博物馆学会、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14)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15)领导直属单位;(16)组织、领导、审定文博宣传工作和新闻报道、文博科研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攻关项目及其鉴定和评奖;(17)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交办的有关文博工作议案、提案的答复,对参加国际性文博组织、国际性文物条约、公约,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18)办理国务院或文化部交办的其他有关文博工作事宜。【注4】 1998年,国务院根据形势发展,深化国家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机构又进行了相应改革。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办法(1989)6号,再次明确规定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负责国家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并对其职能进行了调整,将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同时取消其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调整后,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2)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3)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4)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5)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6)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方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8)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9)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10)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文物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外事联络司)、文物保护司、博物馆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等。
2001年文物保护法在修订时,考虑到了文物管理部门的上述既定职能和文物执法需要,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保护、考古发掘的管理、馆藏文物的管理、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和流通、文物的进出境管理等方面,对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文物法总则第八条中,对国家文物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国家文物部门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管理监督当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部门。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历史、经济、教育、文化等背景不同,地上、地下文物,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存量和布局也不同,文物保护工作只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我国文物行政管理体制一直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督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的秩序。因此,必须要明确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的职责。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是管理和监督本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部门。新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工作仅仅依靠文物保护部门来实施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起良好和规范的文物秩序,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除了文物行政部门外,公安机关、海关承担着依法打击文物犯罪行为、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维护文物市场秩序的职责,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承担着城市规划建设中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职责;此外,还有环保部门、旅游部门、民族宗教事物部门等,其工作范围都涉及到文物保护的问题,在文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这些部门都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只有各部门形成合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文物保护部门,齐抓共管,才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