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困扰全球各国及地区。面对日益呈现高发态势的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各国及地区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和探讨,制定多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因此,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设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会有帮助。
美国、德国、英国:社区干预青少年犯罪
社区干预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在上世纪80 年代中期,美国许多城市均开展了相应犯罪预防计划。为了有效预防城市社区的青少年犯罪,美国国会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这类法规除涉及“增加城市社区警力,建立24 小时巡逻制”“青少年学校的安全保护规定”“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规定”之外,还涵盖了诸如为社区问题青少年派遣优秀教师、为问题青少年母亲举办专门教育培训班、控制媒体对暴力信息的过度扩散、限制枪支使用等规定。之后,各州也相继出台了相应法律,从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角度出发,实施社区干预。与此同时,许多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干预计划中,通过建立邻里警察联防队、街头治安小队等组织,改善社区环境,以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在德国,社区干预主要由警方、司法部门和少年法庭诉讼程序中少年服务部的一些专家负责,有600 多个青少年办事处分布于各个社区。各社区针对身处困境和有行为问题的青少年提供特殊的援助措施。随着德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移民现象越来越突出,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环境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责任迅速转移给了特殊机构和专业人士。在地方层面上,一些非政府组织以及类似青少年办事处的机构已经承担起具体责任。
英国的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起步较早,具有相对较为完整的体制模式。在现有的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中有不同形式,其内容和模式主要为情境、行为和系统三个方面。在情境预防措施上,英国内政部起着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1991 年,内政部预防犯罪常务会议发起“使社区更加安全”活动,内容包括抑制违法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等。行为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社区环境管理、规范建筑物的环境设计、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等。在系统预防措施上,主要是英国安全城市计划、沃尔沃海木巴顿的青年综合治理工作等。
日本:微罪处分制度
在国外,微罪处分制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得到广泛运用。比如日本,按照日本的犯罪调查规范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极其轻微,并且检察官已事先指定不必移送的调查事件,可以不移送。日本适用微罪处分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金额很少且情节轻微,犯罪人事后也主动返还财物,被害人表示不追诉的盗窃案件;二是情节轻微的赌博案件;三是检察长特别指定的其他种类的案件。警察在决定终止侦查时,应当对嫌疑人加以严厉训诫,并要求其监护人、雇主或者其他监督人在以后的监护中注意必要的事项,并要求其制作保证书。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警察还应责令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台湾:教育防治制度
近二三十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急速转型,不仅使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而且犯罪类型分布更广,从早期盗窃罪渐向各种社会犯罪类型蔓延。
针对这一趋势,在加强其他防治措施的同时,台湾地区突出教育对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台湾地区预防少年儿童犯罪方案明确规定,父母必须接受亲职教育辅导,必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倡导未成年子女、青年与父母、祖父母一同居住和生活,推进传统孝道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强调儒家传统道德教育,同时开展“校园扫黑”运动,清除渗入校园的黑社会势力。
同时,统筹运用家庭、学校等社会资源,制定并实施“六年辅导计划”,包括问题家庭辅导计划、璞玉专案和朝阳方案。问题家庭辅导计划主要从家庭矛盾、家庭问题出发,帮助解决问题与矛盾,增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璞玉专案主要针对学生辍学现象,通过指导青少年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他们积极向上、勇于开拓的精神;朝阳方案主要通过对有偏差行为的学生的保护管束,增强他们生活的自信及能力。(本刊记者梁国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