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吴邦国委员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澳门特区第三届政府就职以后,在历届政府广泛听取社会对政制发展意见的基础上,继续认真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广大居民对政制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至2011年12月底共收到各种意见290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后,特区政府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听取意见活动(2012年1月1日至31日),进一步集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大力推动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和广大市民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理性探讨,自由发表看法。在此期间,政府共举办了八场各界人士及市民座谈会,包括澳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立法会议员、行政会委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法官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官委员会委员、工商金融界、劳工界、社会服务界、教育界、文化界、专业界、体育界、传媒界、公务员团体,政府咨询组织成员等不同层面的人士和市民共1119人次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及传媒机构亦举办多场座谈会、研讨会、公众论坛等活动,为政制发展建言献策。截至目前,政府通过会议记录、网站、邮寄、传真等方式收集到2687份意见和建议。现将涉及宪制层面的有关意见、建议归纳总结如下。
1.澳门社会广泛认同,基于《澳门基本法》的宪制性规定、澳门特区的法律地位和回归以来的实践经验,政制发展必须始终遵从以下指导原则:
1.1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在中央的原则。
澳门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体现了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事关国家主权和中央与特区关系。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而根据国家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因此,澳门特区的政制发展必须始终在《澳门基本法》的框架内进行,必须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的规定,必须尊重中央在处理政制发展问题上的决定权,以确保政制发展的合宪性。
1.2维持基本制度的原则。
政治体制与社会、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与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密切相关。澳门回归祖国十二年来的实践表明,《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是经济快速发展、民生显著改善、社会长期稳定、族群日益和谐、民主不断进步的制度保障。只有坚持和完善《澳门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才能进一步推进“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的贯彻落实。因此,政制发展是在维持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议员组成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相关机制进行充实和完善,以确保澳门特区长治久安。
1.3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原则。
任何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方案都应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事实上,澳门具有自身的历史传统、文化特质、社会结构、政治格局和经济模式,在政制发展方面,应走出一条有自身特色的道路。
1.4有利社会各界均衡参与的原则。
任何修改方案都应该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均有代表通过不同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就重大公共事项表达诉求,从而有利于2013年立法会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使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2.澳门市民普遍认为,基于近年来澳门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层日益壮大;人口数量和选民人数有较大增加,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年人参政意识明显提高;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因此,为了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需要,应在坚持前述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对2013年立法会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
3.关于2013年立法会产生方式的修改:
3.1多数意见认为,应以等额方式适当增加立法会直接选举及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席,而委任议员名额不变,以吸纳更广泛阶层人士的均衡参与,使选举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亦为政治人才培养创造条件,为有志于公共事务的人士提供参政平台,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识和政治能力,为政制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至于如何增加则有不同看法,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议员应等额增加多少,以及对于增加的间接选举议员应在界别分配中如何作出调整等等。
3.2也有意见认为,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的直选、间选及委任议员的名额均无需修改。
3.3还有意见认为,应该只是增加立法会直选议员的名额,而不增加间选议员的名额;或者在增加直选议员的同时减少非直选议员的名额,从而使直选议席达到全体议员的半数;以及逐步过渡到全体立法议员均由直选产生。
3.4另外,有意见认为,在增加立法会间选议员的同时,应适当调整间选议员的界别划分和完善选举方式。
4.关于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
4.1多数意见认为,应适当增加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从而进一步体现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提高行政长官选举的民意基础。至于应增加多少名额则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对于新增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分配和界别划分亦有不同的看法,包括应使青年人有较多的机会,更多考虑专业界、劳工界、社会服务界等界别人士。
4.2也有意见认为,2014年行政长官选举,应将选举委员会改为提名委员会,并由其提名,让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
基于对上述意见的归纳总结,本人认为,有必要在《澳门基本法》的框架下,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作为行政长官,本人现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八条、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相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确定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以进行修改。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崔世安
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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