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人大杂志 > 中国人大杂志

让宪法至上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2月19日 09:46

    2015年12月3日,在河北省永年县育英学校,检察官和孩子们共同喜迎国家宪法日的到来。摄影/胡高雷

    2015年,宪法在我们国家社会生活中变得如此重要,各种形式精心组织的宪法宣传活动遍及中华大地,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崇尚宪法成为社会生活倡导的基本准则。

    不平凡是2015年的标签之一,人们把她概括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2015年的社会发展定了基调。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明确表明了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基石。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决定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行了具体部署。

    在依宪治国的浓厚氛围中,201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了一系列加强宪法实施、完善宪法监督的立法活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法律引领。

    宪法宣誓彰显依宪治国信心

    20157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短短70字,是沉甸甸的诺言,是庄严的承诺,是宣誓人向公众神圣的宪法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是主权在民的仪式性表达。此次建立的宪法宣誓制度,主体之广泛,几乎涵盖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方面表明在我国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必须要效忠于宪法。另一方面,借助宪法宣誓,让宣誓主体懂得权力的合宪性来源,必须服膺于宪法统治。

    宪法宣誓制度不仅展示权力源于宪法的精神逻辑,更建构宪法这一根本法的权威尊严。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唤起宣誓者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与尊重,对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确认与承诺,这一刻,宪法便产生了真真切切的效力。

    法治国家,宪法实施的动力在机制,更在精神信仰。中国走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最大障碍,不在制度机制,而在人心、在精神、在思维、在理念。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信仰宪法的理念。宣誓仪式,正是为根植这种理念播下了种子。

    国家宪法日:让宪法从文本走入生活、融入社会

    2015124日是国家宪法日的“一周岁”生日。

    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央宣传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司法部在北京联合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报告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主持报告会并讲话。

    他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全社会都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一切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宪法法律,这些都是对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长久以来,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往往是从文本到文本,仿佛她总是高高在上,与己无关,其实,宪法也是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让宪法从文本走入生活、融入社会,成为人民手中的法宝。

    从设立首个国家宪法日以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举行宪法学习报告会、法治讲座;出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举办党政干部宪法知识培训;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开展学习宪法征文、模拟法庭活动;推动宪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地铁、进公交,运用新媒体组织开展宪法法律知识竞赛、拍摄宪法法律公益宣传片……

    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活动打开了宪法走进公民生活的一扇大门,让宪法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成为与其密切相关的事物。让人民充分相信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这是最终形成我国宪法文化的必经之路。

    以国家名义颁发功勋荣誉

    201512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法律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这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专门法律的颁布,对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1月21日,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大厅,何忠友、蓝佛安等新任命的广东省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向宪法宣誓。当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任命何忠友、蓝佛安为广东省副省长。摄影/陈骥旻

    建国以来,我国对于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经过了长期的探索。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出现了“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一系列荣誉称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荣誉制度立法日益体系化,但也存在设立标准、授予主体混乱和授予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实施将推动统一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中国国家荣誉制度进程。

    国家荣誉制度,是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经济建设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对于国家的尊重和认同。

    一枚枚熠熠生辉的勋章、奖章代表的不只是获得者辉煌灿烂的过去,更是一项项民族骄傲背后所传递的社会正气,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坚实步伐。

    “特赦”凸显“依宪治国”理念

    20158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时隔40年,我国再次依照宪法施行特赦,充分体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培育全体公民的宪法思维,增强宪法意识,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对于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犯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犯、不满十八周岁罪犯施行特赦,也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的充分印证。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

    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文/本刊记者 彭东昱)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相关文章